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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国际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作者:国际处      来源:国际处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6日 14:39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根据《台州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际学院应加强日常的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给予批评教育、全校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如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语言生期限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察看期间表现良好者可按期解除察看;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察看,但察看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因违法、违规、违纪而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但当处分期限超过毕业时,处分期限从处分生效之日到毕业时结束。

第六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免于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四)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后果特别严重或性质特别恶劣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的;

(四)伪造、销毁、藏匿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屡犯不改的。

第九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其评定奖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察看期间,应当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十条 违反法律法规,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涉三非问题(非法入境、非法就业、非法居留)的;

(二)涉酒驾、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

(三)涉容留非法居留的;

(四)多次离开居留地不如实上报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听劝阻,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组织、利用、参加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制作、出售、出租或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淫秽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从事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传销或者变相传销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身体,尚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窃取、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调戏、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或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以写恐吓信等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盗窃公私财物,案值不足6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案值在600元以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抢夺、敲诈勒索、诈骗公私财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抢夺财物、敲诈勒索财物、诈骗财物的,未构成犯罪,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侵吞或挪用公款,尚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尚不构成犯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过失损害公私财物,后果较为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4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5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55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达6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时按教务部门规定的实际开课计划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有违反考场纪律或扰乱考场和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课堂、实验室、图书馆和计算机房管理规定,经劝阻不听,妨害他人学习、工作等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寻衅滋事、斗殴或聚众斗殴的,不论以何种方式,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的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殴打他人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受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策划者、为首者、纠集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者,从重处分;

(二)组织、煽动罢课、闹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酗酒闹事、起哄、喧哗、摔砸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有其他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学校要求集中住宿的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是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将宿舍床位出租或转让,经告诫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在宿舍区违章接拉电线、使用明火、使用大功率或发热元件外露电器,经告诫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在宿舍区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经告诫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宿舍区从事营利性活动,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和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捏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微信、抖音等国内外社交软件或者私下向他人散播不实信息,给学校或者他人名誉造成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经发现一次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继续散播,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以不实信息上访、投诉的,经学校相关部门查实为不实信息并回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若再次以已核实为不实信息进行上访、投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或经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从事违法、违规和违纪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对其组织者、策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参与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五条 冒用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侵害学校利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非法取得学校公文、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妨碍学校管理人员依照学校规定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八条 在学校内组织宗教活动,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九条 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污损墙壁以及违章张贴、悬挂条幅、攀折花木,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条 在公共场所或学生宿舍内,观看带有淫秽内容的文字或音像制品,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对集体观看的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四十一条 在学生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集体宿舍内留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二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从事或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三次以上警告处分或者两次记过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程序

第四十五条 发现学生违纪行为,由辅导员或班主任负责调查并核对事实,收集证据,并于10个工作日内给出拟处理意见,报至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及处分意见材料;

(二)当事人询问笔录;

(三)其他旁证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制作询问笔录。

第四十七条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审查,对拟给予处分的,委托辅导员或直接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采用口头形式的,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做好记录。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听取陈述和申辩后,于5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学生处理事项。

第四十八条 学院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处分的对象、事实、依据、结果和学生申诉的权利、期限。

第四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由辅导员或班主任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学生本人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邀请二名以上的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处分决定书留置学生本人宿舍或其他经常居住地,即视为送达。

以上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在学院公告栏公布处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处分决定在学院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等情况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五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未列事项参照《台州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一律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