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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国际学院      来源:国际学院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1日 17:34      浏览量:

台学院发〔2023〕45号


第一章 申请与注册

第一条 申请者条件

1.申请者应为品德良好、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尊重中国人民风俗习惯的外籍人士且符合教育部教外函〔2020〕12号文件规定;

2.申请者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3.申请者年龄不超过45周岁;

4.申请者应具有国外或国内正规大学的学士学位(包括可提供预毕业证明的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

5.汉语授课专业的申请者应通过相应的汉语水平考试(HSK),要求达到 HSK五级 180分及以上水平;国外华文学校毕业且成绩合格者,经学校审核可免HSK证书。

6.英语授课专业的申请者,母语或国家官方语言为非英语的需提供英语学习证明或水平证明(母语为非英语的英语水平需达到雅思6.0或托福69分),无英语水平证明的申请者,需提供约3分钟的英语语言视频;

7.英语和汉语双语授课专业的申请者,其英语要求参照第一条第六款执行,进入汉语授课课程前,汉语水平应达到第一条第五款的要求;

8.对于汉语水平未达到相应要求的学生,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1)申请者如未能提供相应等级证书,应提供汉语学习的学时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或参加学校组织的HSK模拟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作为试读生入学;

(2)试读生的课程安排和学费标准等同于正式研究生;

(3)试读期原则上为一年;

(4)试读生在试读期间获得与入学条件相符的HSK等级证书且取得学分超过所选课程学分1/2者,可以取得研究生学籍,学校承认其在试读期间所修的研究生课程学分;

(5)试读期间未能获得与入学条件相符的HSK等级证书或取得学分不足所选课程学分的 1/2者,作为高级进修生结业,不退还任何费用。

9.申请者需接受学校组织的面试(可通过远程方式)。

第二条 申请者应提交的材料

1.《台州学院国际研究生学习申请表》扫描件;

2.经公证后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历证明及成绩单原件扫描件(入学报到时核查原件);

3.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由本人所在学校出具的预毕业证明,入学报到时须补交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4.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等级证书或英语水平考试(雅思、托福)证书或相应语言学习证明;

5.1-2封推荐信扫描件

6.无犯罪记录证明;

7.3000美金经济担保证明扫描件;

8.护照扫描件,若在华,则提供所有在华签证和居留许可扫描件;

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自 2021年起,其申请作为国际学生进入我校学习,除符合我校的其他报名资格外,还应持有有效的外国籍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 4年(含)以上,且最近 4年(截至入学年度的 4月 30日前)之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 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 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

10.报名费缴纳证明;

11.电子照片1张;

12.中国政府在国(境)外指定医疗机构或台州市定点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扫描件。

第三条 通过国家交流项目或校际交流项目合约来我校学习的联合培养国际研究生按交流协议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条 申请秋季入学的国际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线上申请。国际研究生的录取材料由各相关二级学院、国际学院共同审核,并由国际学院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省教育厅、省外办批准备案。国际学院一般在7月底前向申请学生寄发录取通知书和有关签证申请材料,同时备案学籍。

第五条 被录取的国际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普通护照、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到国际学院报到,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提前向国际学院书面请假,请假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超过学校规定的请假期限不能报到入学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并经相关二级学院同意、国际学院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能获得我校学籍。学生应在保留期最后一学期末提出申请,经相关二级学院同意、国际学院批准后,办理新生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学籍。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新入学的国际研究生应按国际学院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体格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规定的,取消入学资格,并限期离境。

第八条 国际研究生的研究生证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发放。

第九条 国际学院和各相关二级学院应对国际研究生分别进行新生始业教育。国际学院负责安排安全教育、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学习、学生手册解读、图书馆使用等日常管理方面的内容;相关二级学院负责各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及课程大纲、学籍管理规定、研究生培养信息系统使用等有关教学方面的内容。国际学院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监督。

第二章 培养、考核和教学管理

第十条 国际研究生原则上应修读所有专业课程,按要求参加考核并取得相应学分。根据国际学生的特点,另作如下规定:

1.国际研究生的总学分最低要求与就读专业中国学生一致。汉语授课的国际研究生公共课程学分如不足,可用其他专业课程学分替代。具体参照各专业国际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

2.英文授课的国际研究生参照英文授课专业的培养方案执行。汉语课程须修足8个学分。

3.《中国概况》《开眼看中国》为国际研究生的公共学位必修课。分别为2个学分,各32个学时,第一学年修完。本科学历阶段完成《中国概况》《开眼看中国》课程学习并成绩合格的国际研究生可申请免修,但需参加期末考试或选修其他课程以补足学分。

4.政治理论课为哲学、政治学类专业国际研究生的公共学位必修课,学分和学时根据其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确定,其他专业的国际研究生可免修。

5.国际研究生可根据本人汉语水平选择相应的汉语课程。母语或国家官方语言为英语的国际研究生不得选修英语课程,母语或国家官方语言为非英语的国际研究生可自行决定是否选修英语课程。

6.国际研究生的专业课、选修课及课程考核以《台州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试行)》(台学院发〔2023〕33号)为基本依据,结合各专业的实际需要加以实施。

7.国际研究生的各门课程考试成绩由硕士点所在二级学院录入到全校研究生培养信息系统中,实行规范化管理。

8.所有国际研究生都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选择应读的课程并参加所有课程的考试或考查;考试课程的成绩按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的成绩按五级制、二级制或百分制记分。

9.学生首次修读的必修课程成绩评定为不及格的,理论教学课程除规定不能补考外,学校提供一次补考机会;实践性课程/环节不及格的,则需根据实际情况补做、补考、补答辩。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课程开课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后的第一周进行。补考不合格者重修,需根据规定缴纳相应的重修费用。

10.相关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国际学生在该专业学习过程中可以免修或可以用其他相近课程学分代替某课程学分,应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经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同意后确定为免修或用指定课程替代学分。

11.国际研究生原则上不可以申请自修,但若重修课程与其他修读课程时间有冲突时,可以向任课教师书面提出免听课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并报相关二级学院和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批准,报国际学院备案后,可通过自修方式完成课程学习,自修期间应按时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考核。

12.国际研究生若因急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须在考核前按下列规定申请办理缓考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缓考。

(1)患急病者,由本人申请并持本校校医室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医生签字的病情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或委托的分管外事负责人,以下同)审批同意后,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备案;

(2)因临时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审批同意后,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备案。

缓考课程的考核一般安排在补考时进行,缓考不及格须直接参加重修。

13.外语授课专业国际研究生,学位论文正文以外语撰写,摘要需使用汉语撰写。

14.由各二级学院开设的辅修、双学位课程可接收国际研究生,收费参照国际学生学费标准。

第十一条 国际研究生请假须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批准方为有效。如因病不能上课,应当持本校校医室或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证明请假。请假3天以内的由导师批准,报学院备案;3天以上、1 周以内的由导师签署意见,相关二级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批准;1周以上由导师签署意见,经相关二级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及院长批准并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和国际学院审核同意。凡离开学校属地的请假,均须报国际学院备案。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逾期不返校者,均作旷课论处,参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承担国际研究生教学任务的二级学院负责其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应重视对国际研究生的学习指导,包括选课、补考、重修、加修、缓考以及教务管理系统使用等,帮助国际学生克服困难,尽快适应研究生专业的学习。

第十三条 研究生的考勤由任课教师执行并将考勤情况报所在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汇总后报国际学院备案。进入实习及论文答辩阶段考勤由导师负责,每周至少通过网络或会面形式联系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上报二级学院和国际学院。对出勤率较差的学生,相关二级学院和国际学院有责任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四条 国际研究生在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注册和学历注册由国际学院负责,其他一切教学活动的组织实施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协调。

第三章 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

第十五条 国际研究生原则上不能转学和转专业、转导师。个别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或者转导师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由研究生本人申请,由转出、转入专业双方导师、学位点负责人及二级学院领导共同签署意见,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审批,并报国际学院备案。

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六条 国际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需中止一段时间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有下列情况者,应当办理休学:

1.一学期因事因病请假累计超过4周者;

2.一学期未缴纳住宿费或连续2个学期未缴纳学费者;

3.因伤、因病无法坚持学习,经医院诊断建议休学者;

4.女研究生妊娠、分娩及产后休假者;

5.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办理注册者。

第十七条 国际研究生休学应当办理离校手续,经所在二级学院、国际学院统一批准,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备案后,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休学一经批准,国际研究生应当于批准之日起两周内办完休学手续并离校、离境,学校按规定报公安部门注销其居留许可,同时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病休期间医疗费用自理;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概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国际研究生应在学期开学1个月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国际学院批准同意,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备案后,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校医室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须继续休学或退学。

第十九条 国际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1.本人申请退学者;

2.经中期考核不合格或者不通过,个人或导师、培养学院认为不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者;

3.开题报告两次不通过或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弱,不能完成论文计划的;

4.逾期2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5.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6.休学期满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含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的情节的);

7.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8.未经批准连续2周及以上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和科研活动者;

9.每学期旷课累计达50学时者;

10.学生在读期间2次出现1学期所修学分不足应修学分 1/2情况者。在第1次出现该情况者,由二级学院向学生提出书面警示,并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国际学院备案;

11.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到其他学校攻读学位者;

12.因违法违纪行为给学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者,或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国际学院三次及以上书面警示者;

13.在校期间有反华言行,情节严重者;

14.触犯中国法律并被中国司法机关处以拘留及以上处罚者;

15.对申请学费缓缴的学生,超过缓缴期限,仍未缴清所欠学费者;

16.未在规定期限内购买来华人员综合医疗保险保障或体检过期且拒不在规定期限内体检者。

17.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对国际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国际学院审核后,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报分管研究生的校领导审批,报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国际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国际学院送达本人或公告送达,并按规定报相关上级部门备案。退学决定书无法送交本人的,送达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采用电子邮件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包括但不限于在学校网站发布公告等形式,自公告之日起即视为已送达国际研究生本人。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批准退学文件下发15天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离境。

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研究生退学由国际学院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并通知其国家驻华使领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五章 学制与毕业

第二十二条 国际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最低修学年限为2.5年。在规定学制内不能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最长修业年限为5年(含休学)。学校将为研究生提供最长时间为“基本学制年限+1 年”的在华学习签证。学生如无法在最长签证时间内完成学业的,需离境并在规定时间内返校继续参加考试,学校将协助学生申请办理入境短期签证。

第二十三条 国际研究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其他环节的考核,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三级水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国际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必修环节及论文,成绩优秀,科研成果突出,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及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校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审核批准,可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提前毕业,但不能低于学校规定的最低修业年限。

第二十五条 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国际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所在二级学院及国际学院同意,报学校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审核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申请延期毕业,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

国际研究生申请延期毕业,应在既定毕业时间 3 个月之前办理有关手续。

中国政府奖学金国际研究生延长学习期限由国际学院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经审批同意者在延长期限内继续享受原有待遇,免缴延期费;未获准同意者和自费国际研究生均应按照相应自费生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国际研究生如因本人原因申请延期毕业,并持我校学习签证继续学习,应缴纳相应的专业学费;如在规定时间内因导师或学院日程安排上的原因无法按时毕业而申请延期毕业者,由导师和学院提出申请,免交专业学费。

第二十六条 根据校际交流协议或经学校批准,赴中国境外联合培养或开展科研合作的国际研究生,出国期间也计入在学时间。

第二十七条 国际研究生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其他环节的考核,但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发给结业证书;结业者经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审核,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向学校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发证日期算起。

退学的研究生在校学习满一学年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未满一学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 毕业的国际研究生符合学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关规定的,学校为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依据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规定,学校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浙江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浙江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对违反招生规定的入学者,学校不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上报浙江省教育厅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并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一条 已毕业研究生的学历证明和历年成绩单均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审核、盖章,统一出具。

第三十二条 国际研究生的学位、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各相关二级学院负责将毕业与申请学位的国际研究生名单一起书面上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审批,并报国际学院备案。

国际研究生的学位证书由各相关二级学院负责申报,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由学校统一印制,各相关二级学院负责发放。

学生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由各相关二级学院审核,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审定。

第三十四条 国际研究生的教学档案由二级学院存档,中英文学位证书、成绩单的电子档及复印件由各相关二级学院汇总后交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和国际学院。国际学院汇总国际研究生的档案材料后交学校档案馆存档,包括入学申请表、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复印件、护照信息页和签证页复印件、JW202表、国际健康证明、研究生成绩单、研究生学历及学位证书复印件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和国际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台州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台学院发〔2023〕33号)执行。特殊情况,提交校务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从2023级国际研究生开始执行。通过国家交流项目或校际交流项目合约来我校学习的联合培养国际研究生参照本规定管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