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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国际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国际学院      来源:国际学院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5日 10:47      浏览量:

台学院发〔2023〕4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更多国际优秀学生来校学习,形成国际学生规模效应,进一步提升国际学生的管理水平和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学生奖助学金奖励对象为已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类别

第三条 奖助学金按学生类别分为学历生奖助学金和语言生奖助学金。

(一)学历生奖助学金:

1.向来校攻读学士学位者提供,期限一般为4学年(个别专业为5学年)。

2.向来校攻读硕士学位者提供,期限一般为3年(修业延长期内不享受奖学金)。

(二)语言生奖助学金:向来校就读汉语言文学的语言进修生提供。

第三章 奖学金内容

第四条 本科国际学生奖助学金分为两种类型:本科新生奖助学金与本科老生奖助学金。

本科新生奖助学金:本科新生(含学历预科生)可在入学后第一学年享受与学费等额的奖学金及免费双人间住宿。

本科老生奖助学金:本科老生(含完成预科学习的学历生)可申请ABCD四类奖助学金。

A类奖助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15%):可获得免费双人间住宿、10000元/年生活补贴和学费等额的奖学金;

B类奖助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25%):可获得与学费等额的奖学金;

C类奖助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30%):可获得免费双人间住宿和8000元奖学金;

D类奖助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30%):可获得免费双人间住宿和6000元奖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国际学生奖学金分为两种类型:研究生新生奖助学金与研究生老生奖助学金。

研究生新生奖助学金:研究生新生可在入学后第一学年享受与学费等额的奖学金、免费双人间住宿及10000-12000元生活补贴(按月发放,其中50%经费导师发放)。

研究生老生奖助学金:研究生二年级与三年级学生可以申请ABC三类研究生老生奖助学金。

A类奖助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20%):可获得与学费等额的奖学金和助学金〔免费双人间住宿及10000-12000元/年生活补贴(按月发放,其中50%经费导师发放)〕;

B类奖助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50%):可获得学费金额50%的奖学金和免费双人间住宿,生活补贴同A类;

C类奖助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30%):可获得学费金额1/3的奖学金和免费双人间住宿,生活补贴同A类。

第六条 语言生奖助学金:优秀汉语言进修生可以申请ABC三类语言生奖助学金。

A类奖助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5%):可获得3000元奖助学金。

B类奖助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10%):可获得2000元奖助学金。

C类奖助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15%):可获得1000元奖助学金。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奖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拥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护照,对华友好,身体健康。

(二)申请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表现良好,在校内出勤情况良好,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在校内外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行为。

(三)申请人热爱学习且学习成绩优秀,当学年到课率低于90%者或有课程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参评奖学金。

(四)申请人未同时获得中国政府或在读学校其它类别奖学金。

第八条 申请材料内容如下:

(一)《台州学院国际学生奖助学金申请表》。

(二)经过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单复印件(仅限新生奖助学金)。

(三)《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由中国卫生检疫部门统一印制)。

(四)护照复印件。

第五章 评审依据

第九条 国际学院和相关二级学院组成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国际学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国际学院对申请者的资格、申请条件进行认定,将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和材料提请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审议。

第十一条 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具体评审细则另行规定。奖助学金评审结果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网站上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校务会审定后由学校发放奖助学金。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奖助学金列入国际学院年度预算,奖励类别百分比按学校当年度下达的经费预算统筹规划。

第六章 联合培养国际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十三条 联合培养国际研究生奖助学金仅针对硕士学位培育点教师招收的相同或相近学科的联合培养国际硕士生或博士生,硕士学位点教师招收的相同或相近学科的联合培养国际博士生。

第十四条 学校仅提供联合培养国际研究生助学金:免费双人间住宿、10000-12000元/年生活补贴(硕士生)或15000-18000元/年生活补贴(博士生)。生活补贴按月发放,其中50%经费导师发放。其它相关费用由导师自行解决。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23级国际学生开始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有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际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