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在校学习  >  规章制度  >  正文

台州学院外国留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国际学院      来源:国际学院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1日 17:37      浏览量:

台学院发〔2018〕9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对外国留学生的收费管理工作,推进学校外国留学生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和浙江省《关于加强浙江省高校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的指导意见》(浙高留管会〔2017〕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外国留学生。

第二章 收费类别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收费包括各类外国留学生应缴纳的学费、住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相关费用结算币种为人民币。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学费是指各类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向学校缴纳的教育成本分担费用,包括学年学费以及其它各种形式的教育成本费用等。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住宿费是指各类外国留学生住留学生公寓或学校安排的住房所须缴纳的费用。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按国家相关规定须缴纳的体检费、保险费、居留许可费等代收费项目和按学校相关规定须缴纳的住宿押金、教材费、网络费、公寓水电费等收费项目。

第三章 收费办法

第七条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我校暂行如下收费办法。

(1)学费:

类 别

学费(元/年)

起始时间

学历生

14000

每年9月开学

语言生

8000

每年3月和9月开学

(2)住宿费:双人间,3200元/生/年。(水电费另计)

(3)住宿押金:400元/生/年。

(4)在校期间教材费、保险费、体检费、居留许可费等费用由留学生本人据实缴纳。

第八条 为形成外国留学生规模效应,根据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情况,采取“一国一议”、“一地区一议”的做法,灵活调整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还应参照《台州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四章 协调与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作为学校外国留学生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外国留学生招生及收费事项的管理、与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关于收费事项的协调、外国留学生收费标准的制定、提供分配建议等。 每年外国留学生招生工作结束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计划财务处提供新生名册及相应标准,计划财务处应及时做好新生收费的数据建档。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作为学校财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国留学生各项收费进行管理,包括收费标准的报批、费用的收取及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计划财务处应定期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及各外国留学生相关学院提供欠费学生名单,以便相关单位催缴欠费。

第十一条 各外国留学生相关学院应做好欠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和催交欠费工作;并将本学院外国留学生调换专业、留级、休学、退学、转学、复学等学籍异动的相关信息及时以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计划财务处。

第十二条 后勤服务管理处加强对外国留学生宿舍的管理,建立住宿费缴纳情况登记制度和住宿异动备案制度,健全相关档案资料,做到定期内部清理,定期与计划财务处对帐,督促欠费学生缴纳住宿费和公寓水电费,并将外国留学生住宿异动情况及时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五章 收费、缓交、欠费与退费

第十三条 学费按学年计费收取。中途入学或复学者,须缴纳当学期的全部学费,以后学费按学年正常收取。

第十四条 住宿费按学年计费收取。中途入学或复学者,须缴纳当学期的全部住宿费,以后住宿费按学年正常收取。

第十五条 根据中国政府有关规定,外国留学生应自到校报到注册之日开始缴纳个人保险金,购买住院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未按规定缴纳者应承担相应后果。

第十六条 根据中国政府有关规定,外国留学生应按时缴纳体检费、居留许可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缴纳住宿押金、教材费、网络费、公寓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新、老生应于报到15天之内缴清当学年应缴费用方可注册学籍。

第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因各种原因休学或停学后复学、转专业、延长学习年限以及从其他学校转入的,均应按其新编入的外国留学生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条 外国留学生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纳学费的,应办理缓交手续。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缓交申请,经所在学院相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无故欠费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将不予注册、考试成绩不予登记并不计学分;未缴清欠费之前,不得办理毕业、结业、休学、转学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凡毕(结)业时仍未缴清费用的,不得发放毕(结)业证、学位证、成绩单、学习证明、行为证明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学习期间因本人原因申请经批准休学,休学期间已缴费用不退,复学后可延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申请后获批准自动退学或注销学籍的外国留学生,根据其离校手续完成的时间可申请按下列标准退还学费、住宿费。其它费用不予退还。

开学1个月内退学者,退还75%;

已学习1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退学者,退还50%;

已学习6个月以上者,不予退还。

第二十五条 对于无故辍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学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退还币种为人民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相关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